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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记者 昌校宇
《证券日报》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,近日,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邮件及AMBERS系统站内信方式向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发送了《关于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条款的提示》(以下简称《提示》),呼吁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设置股权回购条款时应科学合理,退出目标综合多元;鼓励基金管理人与回购义务人从长计议,妥善解决利益分歧,支持实体企业发展壮大。
此前,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《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〉辅导读本》中发表署名文章,将“促进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‘募投管退’循环畅通,加力培育壮大耐心资本、长期资本和战略资本”,列为“十五五”时期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、适应性的重点任务举措之一。上述《提示》正是对这一任务的细化落实,旨在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行业更理性、更长远地运用股权回购工具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