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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问分公司国税局代开的成本票是总公司的名称,分公司可以使用吗

1. 基本原则

分公司作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主体,原则上应使用自身名称的发票入账^^。若成本票开具为总公司名称,需区分以下情况:

  • 汇总纳税情形: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,且业务真实,分公司使用总公司名称的发票可能被允许税前扣除^^;
  • 独立纳税情形:通常需退回重开为分公司名称的发票,否则可能因“票证不一致”引发税务风险^^。
  • 2. 特殊行业例外

    建筑服务等特定行业,经总公司授权或三方协议明确,分公司可代表总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^^。但需确保:

  • 业务真实性(合同、资金流、服务交付等证据链完整)^^;
  • 发票开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关于“实际经营业务”的要求^^。
  • 3. 风险提示

  • 虚开发票风险:若业务非真实发生或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,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虚开^^;
  • 扣除争议:非汇总纳税的分公司使用总公司名称发票,可能被要求纳税调整^^。
  • 建议操作

  • 优先要求国税局重新开具分公司名称的发票;
  • 若为特殊业务(如建筑服务),需补充总公司授权文件及业务真实性证明^^;
  • 咨询主管税务机关,确认当地执行口径^^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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