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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问建筑企业承揽的甲供工程只能适用简易计税吗?还是有选择适用计适方法权利?

一、可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的情形

根据财税36号文规定,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(即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、材料、动力的工程)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(3%征收率)或一般计税方法(9%税率)^^。

  • 选择权归属:施工企业可自主决定,无需发包方同意^^。
  • 适用条件:甲供工程无金额或比例限制,即使发包方仅提供少量材料(如一包螺丝)也符合条件^^。
  • 二、必须适用简易计税的特殊情形

    根据财税58号文,若工程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,则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

    1. 工程类型: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、主体结构工程;

    2. 甲供材料范围: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、混凝土、砌体材料、预制构件^^。

    实务建议

    1. 合同约定:签订合同时需明确计税方法,避免后续争议^^。

    2. 税负测算:简易计税虽税率低,但进项不可抵扣,需综合测算税负差异^^。

    3. 备案要求:选择简易计税需向税务机关备案^^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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