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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八号文件

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〉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5〕52号)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。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。特此公告。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分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。

应缴费额=计费销售额×3 计费销售额,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,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。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,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,否则,不得减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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