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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已有胜诉先例
在法律实践中,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是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诉讼的重要基础。此前,已有部分投资者就扬子新材(维权)的虚假陈述行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并率先获得一审胜诉判决。(刘鹏律师专栏)
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后续同类型案件也将依照“同案同判”原则进行判决,胜诉概率极高。投资者可索赔损失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、印花税及佣金损失。依据一审判决符合于2018年1月5日至2022年12月30日之间买入,且在2022年12月3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可报名索赔,只有主动提起诉讼上市公司才会进行赔付。(扬子新材维权入口)